發布時間:2019-04-02|發布者: 大連鹽化集團|欄目:鹽化史話
至康熙年間,遼東半島開始恢復生機,流民回歸,百業重振,鹽業也有較大發展。然而,這種延續已久的海水煮鹽方法不僅產量低,而且是以分散的、作坊式的形式存在的,很難形成規模。而真正具有現代意義的制鹽方法始于康熙三十年(1691)后,當時推廣全國的天日曬鹽法,使海鹽生產實現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跨躍,這種方法一直沿用至今。清雍正四年(1726),山東蓬萊人劉官來到復州灣南海頭定居,開始用海水曬鹽,從此結束了該地區的煮鹽歷史。
據《復縣志略》載:“清嘉慶十三年(1808),有李君材者經商營口,遇山東人姜姓,以善制鹽名,乃偕歸復縣,擇拉脖子地點(原三分場)創筑鹽田,戽水曬鹽,著有成效。白家口一帶亦多仿制,是建灘之始。”當地鹽灘的建成,對周邊地區有著很大影響。清咸豐四年(1855),望海甸一帶建成灘田;清同治元年(1862),在羊官堡一帶也出現了初具規模的鹽灘。新式制鹽方法和初具規模的鹽灘的出現,使灘田所有者收益頗豐。鹽業的快速發展,讓清政府認識到該地區的鹽業已成為朝廷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光緒三年(1877),奉天(今沈陽)府為了規范復州灣沿海一帶的鹽業秩序,設立了隸屬奉天將軍署糧餉處的復州鹽厘局。轄白家口、小島子、望海甸及羊官堡四個分卡,局駐孫家屯(今謝屯境內),局設委員,卡設灘長。至此,復州(縣)開始有了鹽務專官。
從雍正四年(1726)至光緒三年(1877),復州鹽業歷史上發生了三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即劉官采用天日曬鹽法、李君材創筑了頗具現代意義的鹽田和復州鹽厘局的成立。由此從技術、灘田設備和組織機構方面為復州鹽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從此復州鹽業得到了迅速發展,鹽業稅收在財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與營蓋場齊名。
鹽稅作為我國歷代主要財政收入之一,春秋戰國時期即設官征稅,鹽稅名稱始見于《后漢書?百官志》。復州地區清朝初年并沒有征收鹽稅,鹽戶生產的鹽隨行就市,自由買賣。到了同治六年(1868)才開始就場征厘,從此有了鹽稅,延續至今。鹽戶一次性繳完鹽稅后,便可自由販運。當時陸上運輸工具比較落后,所以夏季采用船只從水路運輸;冬季水路封凍,只好改為陸路運輸,轉運千里,分銷于各城邑之間。鹽業的快速發展使得管理制度不健全表現得尤為突出,出現了諸如一些鹽戶為私利瞞報產量、缺斤少兩、任意抬高或降低鹽價,以及稅前私自發鹽等不正當行為,市場秩序混亂,從而引發不正當競爭。
復州鹽厘局成立后,清政府相繼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沿海鹽戶進行統一管理。一是制作統一的三聯式票據,作為發運海鹽的依據,鹽商無票嚴禁運鹽,鹽票分離者也按私鹽論處,從此有了私鹽這個名稱。二是令所有鹽戶推舉有能力的灘長,主要職責是檢查票據后才能向鹽商發鹽,并且根據不同時期鹽價出現的波動向官府匯報審核后制定統一標準,防止鹽戶為了謀取私利任意提高或壓低鹽價,造成市場混亂。三是統一計量工具,一律用官秤,規定每斗為60斤,一石為600斤。以上各種措施的制定,使復州地區的鹽業管理有了很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