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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史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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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鹽史話----------民國初年
發布時間:2019-09-02發布者:大連鹽化欄目:歷代鹽業

社會制度的變革,并沒有使復州鹽業有所好轉。日本人照樣在這里經營著鹽業,掠奪著資源,而且規模越來越大。民國元年(1912)9月,東洋制鹽株式會社交流島出張所并入大日本鹽業株式會社,成立大日本鹽業株式會社普蘭店出張所五島事務所。日本人在此經營的規模不斷擴大,源源不斷地為他們國內輸送了大量的化學原料。

多年來,由于內憂外患和連年戰亂,造成國家元氣大傷。民國政府成立之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鹽業管理機構進行改革并制定了嚴厲的管理制度。民國三年(1914)517日,奉天稽核分所在孫家屯設立復縣鹽稅局,灘戶被就地征收鹽稅之后方可銷運海鹽。復縣鹽稅局成立后,加大了鹽稅征繳力度,從而造成灘戶每年銷鹽收入大大減少。與此同時,復縣鹽厘分局改為復縣場務局,由孫家屯遷往遲家屯,下設場警,管轄七個灘務所,隸屬于東三省鹽運署。8月,東三省鹽運署制定《奉天場警辦事細則》,規定場警除巡查緝拿販賣私鹽外,還要查坨、查灘、復查產鹽量、監視銷鹽過程以及遞送公文等。隨后又取消了原設的灘長編制,取而代之的是各灘務所另選的灘董,作為灘戶的代表,辦理灘場一切事宜,灘董的俸祿由灘戶籌給負擔。1222日,民國政府頒布《私鹽治罪法》八條,凡未經東三省鹽運署特許而制造、販運、收買者犯私鹽罪,根據情節處以罰金、拘役、判刑直至死刑,并且改變了原有的計量單位,改一擔600斤為一擔100斤。在此基礎上,又成立了復縣官鹽分局,將灘戶姓名、鹽田坐落位置及范圍,查明后繪制成圖進行注冊,所生產的海鹽分局全部收購,不準任何人私自販賣。在運輸方面,采取官運和商運結合的辦法,除在當地銷售外,其余全由吉林和黑龍江采運局秋冬季節由陸路運至田家甸,春天利用水路運到營口,再由營口銷往吉林和黑龍江兩省。民國初年,吉黑兩省設榷運局,專門從事海鹽的采買及運銷工作。據統計,復縣海鹽年平均為榷運局購買50萬擔(合25萬噸)左右。從宣統三年(1911)至民國十五年(1926),復鹽共銷往吉黑等地18432891擔(合921644噸)。

民國五年(1916)1月,復縣場務局改為復縣場公署。這年的8月,長興島鹽灘由于產鹽很少而且銷路不暢,復縣場公署決定廢除該地區的鹽田,并撤銷了該灘務所。隨后對鹽區內的部分灘務所重新進行了調整和劃分:劃白家口東部地區,設殷家溝灘務所;劃小島子東部地區,設馮家塢灘務所。至此,復縣場公署共管轄8個灘務所。民國六年(191766日,東三省鹽運署規定,新產的海鹽按圓式坨堆存,每一個坨都進行編號并插上木牌,上面記載著灘戶的姓名、堆存日期、鹽斤數量,作為日后稽查根據。

經過多年的苦心經營,一些大的灘戶也脫穎而出,這其中最為著名的當屬殷家溝的大灘戶孫春如。據《新志》載:民國成立,鹽政更新,1914年遂改復州鹽厘分局為復縣場務局,由小島遷往遲家屯(今鹽化集團總部復鹽場部所在地)。至于殷家溝則譽之謂“灘田整齊,水圈齊備,優秀程度為全縣之首。”殷家溝大灘戶孫春如,在這一帶擁有鹽田一百二十付斗,年可產海鹽15萬余噸。灘田之多,全縣第一,孫春如曾名揚一方,人稱孫八仙先生。雖然今天我們無法看見其當年鹽田之宏大規模,但是從他原來的居住地(今第一制鹽場場部)的氣派程度便可知道他當年一定是富甲一方的大財主。相比之下,還有一些貧困的灘戶,多年來因為財力有限無力擴大規模或是因為經營不善,致使海鹽產量很低。在鹽稅不斷提高的情況下,日子也越來越窘迫。如果再遇到自產的海鹽被盜,那就更不得了。因為東三省鹽運署規定:“貧苦灘戶丟鹽無力賠稅者,拘留15天,一天折抵罰金1元。”同時還規定:新鹽歸坨,必須由灘務所會同鹽稅局查驗處監視。以每柳筐200斤為準,核實登記,杜絕鹽坨浮多或短缺的弊端。

1925年在白家口建成場內第一條短距離輕便鐵道。采用人推平板車運送鹽包,它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更是海鹽運輸進步的一大標志。隨著生產、經營方面的業務不斷增加,一些相應的工廠和機構也應運而生。192811月,某商人在松木島建成洪源精鹽工廠,年產精鹽47噸;1929年,普蘭店民政支署在三官廟屯設西中島監視所,監視鹽稅的征收、海鹽的生產和輸出;1930年,營口采運局在遲家屯成立了復縣采運分局,專營收賣海鹽及海運至營口的官鹽業務。